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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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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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发布时间:2026/1/15 点击:66 字体大小: 返回

     问题: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答疑意见:实习律师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由于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尚不属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习律师可以以律师助理身份参与诉讼,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随律师参与庭审,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因此,裁判文书不宜将实习律师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考虑到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的实际需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审理经过部分,将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予以表述。有必要提及的是,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基于此,与前述情形不同,对于实习律师从事辩护或者诉讼代理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如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被列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翟天田

  法答网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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