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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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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发布时间:2025/6/10 点击:26 字体大小: 返回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刑事侦查局。

公安部

2019年12月9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一)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非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具备弹药组成结构,且各部分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发射的,应认定为弹药。

2、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非制式气枪弹,与境内外生产的制式气枪弹外形、规格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气枪弹。

3、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

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四、 附则

(一)对同一类型的枪支、弹药及其散件,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二)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程序,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执行。

上一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 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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