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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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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2025)

发布时间:2025/5/30 点击:152 字体大小: 返回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25〕5 号

发文日期: 2025 年 03 月 05 日

施行日期: 2025 年 03 月 05 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安局: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已经公安部部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25 年 3 月 5 日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办理,明确相关案件管 辖,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解决部分公安机 关的逐利执法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规定。

一、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 由主要犯罪地公 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 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 施地。

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 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 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

外省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 机关可以管辖该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

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案件既包括对企业立案侦查的,也包括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 侦查措施适用有争议的,应当报公安部协调或者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但综合考虑办案效果, 由企业 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指定其管辖。


三、下列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

( 一)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的;

(二)涉案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或者存 在其他较大执法风险因素的。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参照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的 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接报案规定,对受理的案件 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按照第一条规定 应当由外省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应当将报案材料连同证据及 时移送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不再采取侦查调查措施。

五、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办案职责, 对本地企业组织、策划、实施的网络犯罪及其他涉众型犯罪 活动,要主动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清案件事实,严禁地方 保护主义、不作为、枉法作为。

对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线索,经审查决定 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告知控告人,并向移送地公安机关书 面反馈。

六、省级公安机关建立跨省涉企执法监督机制,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严格指导监督跨省涉企报备案件,对立案管辖、 侦查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置,对特别重大案件及突出执 法问题报公安部统一调度或者组织查处。


七、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执法办案及监督信息系统, 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测和问题隐患自 动预警,重点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扣押、冻结资金措施, 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传销、售假、非法经营等 案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建设专门的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跨省 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即时监管和协调处理。

八、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以内书面回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其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关于外省公安机关管辖 或者违法办案相关问题的投诉,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 应当向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有关公安机关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九、对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受理的反映涉企 犯罪案件乱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举报投诉线索,公安机关警务 督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反馈,对跨省涉企犯 罪案件举报投诉线索进行重点督办。

十、违反本规定对外省企业或者其人员立案,或者编造 虚假材料制造管辖权,或者不依法立案、拖延办案的,依法 追究办案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公安机 关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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