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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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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贷”来了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25/5/14 点击:57 字体大小: 返回

网络贷款,“贷”来了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

1.张某某是在快手直播上看到贷款广告,获得王某某微信号“亿某金融”。通过微信和王某某联系上,并有意通过王某某办理银行贷款。向王某某在线提供自己建设银行APP搜索限额截图,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图片,由王某某完成放贷初审。

2.张某某和王某某在线谈好贷款方式、贷款金额、利率等贷款合同内容,王某某向张某某发送贷款合同,本人身份证,以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张某某向王某某邮寄了签好名字的贷款合同、本人银行卡、手机(已经登录网上银行),然后就焦急地等待着对方审核的结果,对方不予理会。

3.张某某手机短信收到异常进账出账信息,警觉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及时到银行将账户冻结并打电话给网警报警。之后,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事实分析:

1.张某某基于贷款需求和王某某联系,主观目的是贷款,是合法需求。

2.王某某在网络公开推广,并能够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在互联网时代很多生意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张某某基于对诚信的社会规则的信任,从而信任王某某,按其要求邮寄本人银行卡、手机。

3.依据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聊天记录,张某某无法判断王某某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因为基于一般人的反诈防范意识,王某某无法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张某某的钱。

法律分析:

1.张某某所做所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任何一种,(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以上三种行为,主观上皆为积极主动而为,客观上需设立网站、通讯组群,还是发布信息,途径上皆为利用网络,目的上皆为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或者帮助犯罪。

张某某主观上只为合法贷款之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设立网站、通讯组群、发布信息,只是按照王某某要求提供资料或物品。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相关规定。     
   2.张某某所做所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前提条件,本案中,从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联系内容看,无法判定王某某一定会实施犯罪为,更无法判定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一定会实施犯罪为。 

处理结果:经过尹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和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网上贷款要小心,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等一定不要交于他人,不要只想着对方这样无法骗取自己的钱财,还要想想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为他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自己也成为犯罪的一个环节。本案中的张某某虽然最终获得自由,好像也指的同情,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行为确实过于草率,客观上也在为诈骗犯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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