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联系我们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内容详细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2/21 点击:238 字体大小: 返回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

粤公意字〔2020〕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妥善处理涉及我省的重复(虚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义

  (一)重复户口是指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户口。

  (二)虚假户口是指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二、处理原则

  (一)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

  (二)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三、发现

  (一)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侦办等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开展涉及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二)投诉举报。群众通过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提供他人拥有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三)主动申报。居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自身的重复(虚假)户口。

  四、核查

  (一)公安机关根据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制发协查函;需要个人配合调查的,可以依法传唤。

  (二)公安机关根据核查结果,作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决定。

  五、处理

  (一)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附件1),通知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可将重复(虚假)户口信息予以锁定。

  (二)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的,公安机关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附件2),公告期为60日。

  (三)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或者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

  (四)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注销户口证明》(附件3)给当事人并存档备查;如当事人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附件4),为当事人办理个人事务提供便利。

  (五)在核查处理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注销户口,但应将户口信息锁定,或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1.涉及案件在逃或尚未判决的;

  2.罪犯服刑期间,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3.有民事纠纷未了结,真实身份未查明的;

  4.其他不宜注销的情形。

  (六)户口信息锁定由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单位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户口信息锁定的范围包括限制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

  六、备案

  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工作所形成的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其中户口底册、迁移证件以及处理决定等正式文书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期;其他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保管期限为长期;收缴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复印、扫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救济

  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处理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之日起60日内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解释权

  本意见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期限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附件:1.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

      2.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

      3.注销户口证明

      4.户口(同一人)证明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10月3日


附件1 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_副本.png附件2 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_副本.png附件3 注销户口证明_副本.png附件4 户口(同一人)证明_副本.png

上一条: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CopyRight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网站设计阔步网络 后台管理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辩护律师|宝安刑事律师|宝安辩护律师|福田刑事律师|福田辩护律师|龙华刑事律师|龙华辩护律师|深圳律师会见|深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