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某以自己需要购买一家公司,但不方便出面为由,要求张某帮忙,要借张某的名义从他人处购买一家公司,由张某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答应帮忙。
2016年某日,张某和李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签署了很多文件,她自己没什么文化,加上对李某某的信任,也没有仔细看是些什么文件。2017年某日,李某某说公司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号,才能正常走账,张某应其要求,和他一起去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密码和联系电话都是由李某某设置,银行卡、U盾都由李某某掌管。
就这样,张某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得一分利,就成了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但是,自始至终,张某都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无论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2020年某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部门刑拘,张某也因为担任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而被刑拘。
律师意见: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因此,不应直接将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追究公司的实际支配人的刑事责任。
张某对于李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参与、不知情、未获利。张某没有犯罪事实,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张某将其身份证借与李某某登记涉案公司,客观上为李某某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这种过错不能等同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故意。
辩护人基于以上观点,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书,积极和办案人员沟通,目前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张某被取保候审。
特别提示:
为他人帮忙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各种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涉税犯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即便最终能够脱责,侦查过程也有得受了,何况被刑事立案后,能够全身而退的比例很低。还有各种民事案件会将法定代表人牵涉其中,导致自己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千万不要一时头脑发热,帮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免费的不要做,收费的更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