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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贪污受贿类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26 点击:3689 字体大小: 返回

广东省贪污受贿类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其他地区为二类地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三、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

(一)“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其他严重情节。

 

四、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

广东2009标准: “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最高检1999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个别项广东标准低于最高检标准,需正确选择适用,根据当地司法实践。


五、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

“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介绍个人行贿以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行贿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介绍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根据2016最新贪贿解释,划线部分标准不应再适用。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

个人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5万元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划线部分标准低于1999最高检的10万元标准,需正确选择适用,根据当地司法实践。


七贪污案(刑法第382)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八、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情形(2-6)之一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九、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 重”:(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行贿案(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向3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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