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常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其他地区为二类地区。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七、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九、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十一、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四、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五、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定罪标准全省统一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
2.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0万元以上;
3.其他十四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
4.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十七、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八、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九、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