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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常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17年整理

发布时间:2017/10/26 点击:3266 字体大小: 返回

广东省常见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其他地区为二类地区。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

(一)盗窃价值3000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案(刑法第266)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案(刑法第267)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案(刑法第263)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七、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九、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掌握。


十一、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4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四、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五、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

1.定罪标准全省统一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5000以上;

2.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0万元以上;

3.其他十四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

4.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十七、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八、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九、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上一条: 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下一条: 刑事拘留的法律程序及拘留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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