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联系我们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内容详细

被保险工地工人受伤,评残适用保险公司约定标准还是工伤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 点击:2719 字体大小: 返回
     近日,本律师承办的一起四原告诉同一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终于结案。两审法院均基本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诉求。
     案情简介:投保人某建筑企业因承包一建筑工程为工地工人向某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投保了一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包括伤残级别保险、住院津贴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伤残评定依据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7级。保险期间,该四名原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地工作时受伤,投保人为该工程项目投保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委托有权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评定分别评定为九、十级伤残,依据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则未达到最低七级伤残。同时,四名原告的伤残情况也不符合保险合同拓展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原告只得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依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予以理赔。评残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还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判决结果:一审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原告的伤残情况不符合《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伤残情形,但是被告的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该比例表所列的伤残情形过于狭窄,明显将很多同等级伤残情形排除在外,故应对该部分条款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适用一般通常理解的标准来判断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二审深圳中院维持原判,理由为保险合同约定评残附表只列举了几种伤残等级需符合的伤情,但未明确排除未在列举范围内的伤残情况,在约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通常合理伤残鉴定标准理赔。
     本案虽然涉及伤残级别不高,金额不大,但争议较大,经过本律师专业认真的分析及查找依据,使得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另外,保险公司适用的评残标准因明显不合理久受诟病。幸而,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原标准有了大幅扩展,将提高保险业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保障权益。同时,新标准在伤残分类、残情条目以及保障覆盖范围上均处于世界同业标准的先进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使用新标准。

上一条: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 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opyRight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网站设计阔步网络 后台管理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辩护律师|宝安刑事律师|宝安辩护律师|福田刑事律师|福田辩护律师|龙华刑事律师|龙华辩护律师|深圳律师会见|深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