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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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发布时间:2015/5/7 点击:2826 字体大小: 返回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某洪母亲魏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尹志明、实习律师易俊雄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杜某洪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阅读案卷,以及庭审质证,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1221日,柳某临因与被害人刘某君等人在溜冰场发生口角,被对方言语威胁。之后,柳某临在吃夜宵的地方碰上刘某君等,被他们用啤酒瓶砸头、殴打。后来,柳某临(久明)和杜某桦、杜某某、赵某某、刘某、王某、甘某某等人聚集在一起,准备找对方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刘某君就用甘蔗打杜某桦,连甘蔗都打断了,然后又换另一根甘蔗继续打杜某桦,杜某桦才开始持匕首追赶,双方人员才开始打斗。最终导致刘某君死亡、唐威、罗亮轻微伤。
   二,本案本来属于聚众斗殴罪,杜某桦等只是因为致人死亡,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不应该将所有参与人员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柳某临等是因为屡次被刘某君等欺负、殴打,才相约去和对方谈判,当然也做了谈不好就斗殴的准备。而刘某君等人在看到柳某临等人来了之后,还是很强势,主动挑衅,用甘蔗击打杜某桦、用脚踢柳某临的肚子,这也说明刘某君等人也是随时准备斗殴。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人员均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有聚众斗殴的客观事实。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2,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杜某桦等人正是因为致人死亡,才转化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是本身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然后因致人重伤、死亡才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罪中,参与人数众多,但是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往往是其中部分人或者个别人,因而能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死亡罪的,也应该仅仅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不应该因为聚众斗殴的结果中出现了有人重伤、死亡,就将全部参与人员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对其他参与人员就不能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明显不公平。
    聚众斗殴罪中,部分他人因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影响其他参与者仍然以聚众斗殴罪定罪。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一书359页倒数第三行有提到。本人承办的已经生效的(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9号案件,就是将直接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人以聚众斗殴罪追责。类似的案例还有广东省高院(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5号案件,汕头市中院(2011)汕中法刑一初字第92号案件。
 
3,至于是参与人中哪些人致人重伤、死亡,应该严格审查证据,做到不枉不纵。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杜某洪殴打了死者刘某君,更谈不上致其死亡。
从尸检报告看,刘某君尸体多处创口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无组织间墙,创角锐利,尸表其余部位未见明显伤痕。死亡原因为锐器作用左背部导致左肺脏破裂、胸主动脉破裂以及左侧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再看本案参与人员中,其他人持有的匕首、西瓜刀均为锐器,唯杜某洪持有钢管为钝器。因此,可以排除杜某洪有持棍打击刘某君的可能性。所以,杜某洪不具备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
三、从杜某洪参与聚众斗殴的过程看,杜某洪应该为从犯。
     在整个过程中,杜某洪没有参与溜冰场和夜宵场所的争端,也没有参与柳某临等人商议如何去理论以及分发凶器的过程,来到在最后的打斗场所也是最后才到的。这些事实可以从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其本人口供中可知,从视屏录像也可以看出杜某洪来到现场离别人有很长的距离。被告人之所以会跟着去,完全是因为其弟弟杜某桦参与其中,意图跟上去劝回杜某桦。
甚至于他本人都不清楚到底有没有打到人,因为在他的记忆里只是在看到大家跑也跟着跑,在跑的过程中挥舞了一下钢管,至于有没有打到其他人,他不清楚。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别人在事发当天全都离开了当地,而杜某桦却是上了一个礼拜的班,才选择离开深圳的。因为他开始以为,他没有打到人,这事情与他没关系。后来才意识到这事情严重,即便没有达到人也可能会被牵连到才离开。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杜某洪在整个侦查阶段都没有认罪。
四、在这一场聚众斗殴中,死者刘某君一方人员,对于整个事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欺负柳某临,并主动、积极殴打杜某桦导致斗殴的发生。因此,应该减轻杜某洪一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在此次事件中,杜某洪的弟弟杜某桦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杜某洪父亲已经去世,只有两兄弟,如今剩下年老多病的母亲孤苦伶仃,独自居住在贵州偏远山区无人照料。杜某洪在被捕之前,是这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杜某洪服刑期间,其母亲将失去生活的依靠,希望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一情节。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对杜某洪应该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并应该充分考虑杜某洪为从犯,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尹志明
                                     实习律师:易俊雄
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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