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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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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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为抓贼误撞人男子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2/10/30 点击:2888 字体大小: 返回

尹志明律师:为抓贼误撞人男子行为不属

作者:尹志明 来源:中顾法律网

  广州市民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却开车误将加油站经理当贼撞死。起初,肇事车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拘捕。时隔近一年之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6日上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如果罪名成立,该市民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深圳律师尹志明通过中顾法律网表达了他对此事的看法。

  深圳尹志明律师:误将他人当作不法侵害人并对之进行防卫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行为如符合刑法中某罪的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 ),则成立该罪。本案中,如果防卫行为针对的是真实的抢劫行为人,并致其死亡的,属刑法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则无罪。

  法律学堂

    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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