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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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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案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2/4/27 点击:4681 字体大小: 返回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对于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在广东省范围内一般按下以文件或标准确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

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日 粤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广州市政法委的意见

2006年10月张桂芳指出,按照最高院关于各地盗窃犯罪起刑点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精神,公、检、法机关要尽快对证据、批捕、起诉、审判等影响打击效果的主要环节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将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低到1000元。据悉,省高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降低盗窃罪起刑点。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2009年8月27日,穗中法发[2009]72号)

( 二)盗窃罪

量刑时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个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1)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

(2)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失窃三次以上,但盗窃数额不满1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5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每增加10000元增加10个月至1年刑期。

(2)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盗窃数额100000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每增加1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 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 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4) 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司法实践中的一般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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