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联系我们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传真: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内容详细

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刑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3/31 点击:2503 字体大小: 返回
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刑相关规定
  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减刑,但在通过变更刑种使罪犯的原判刑罚减轻这点上,却与严格意义的减刑并无质的区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无论减为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其减刑的时间都必须是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以后。
  3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死缓判决确定前羁押的时间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都不得计入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但应注意,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期,应当折抵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某甲原判死刑缓期执行(之前羁押1年),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期满后2个月,被裁定减为18年有期徒刑。其18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前羁押的1年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均不能折抵这18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死缓期满至裁定减刑前的2个月羁押期,应在18年刑期中折抵。
  4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如果符合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再次减刑,但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5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且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时间。
上一条: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 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下一条: 公检法司负责人就《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答记者问
CopyRight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网站设计阔步网络 后台管理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辩护律师|宝安刑事律师|宝安辩护律师|福田刑事律师|福田辩护律师|龙华刑事律师|龙华辩护律师|深圳律师会见|深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