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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假名牌羊毛衫被判天价罚金

发布时间:2011/12/26 点击:2728 字体大小: 返回

国内:农民卖假名牌羊毛衫被判天价罚金

2011/12/16 09:21:44来源:南方网 作者:王世宇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李清进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价,显示为968、1680、2180元不等。而这也是法院作出天价判决的依据。他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显示,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10多倍。

售卖假货被跨省抓捕

近日,网友“李根”在博客披露了此案。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李根”称,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李清后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李清的姐夫肖军告诉南都记者,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凑了一笔钱租用商铺做羊毛衫生意。其间通过进货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

根据肖军的说法,目前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的这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很多,在浙江桐乡进货有一套完整流程。李清只去过一次,羊毛衫在黄芦英、黄秋英等人的小作坊生产,然后由缝制商标的人从周金柱处买到商标缝制,最终走物流运往郴州火车站,李清负责给这些人打款。

4个月后,鄂尔多斯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李清等人进行了抓捕。此案发生地是郴州,对于为何跨省抓捕,南都记者昨日致电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未接通。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这份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认为,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法院按吊牌价处罚金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的事实是,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价,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个4300多万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天价罚金还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尹志明律师质疑农民卖假名牌羊毛衫被判天价罚金案,期待二审结果。

质疑一,犯罪行为所在地在郴州,鄂尔多斯警方怎么跨省管辖?

质疑二: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

质疑三:在制假售假普遍存在时,对个别案例超重处罚并不能树立法律权威。

质疑四:在山寨泛滥的时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必要,要杀鸡儆猴,也要考虑“刑罚相当”,否则,让人对司法裁量权过大产生质疑,尤其是和达芬奇案相比较。

质疑五:选择性执法比一般违法更具社会危害性,因为会造成公民无所适从,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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