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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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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追究刑责不受金额限制

发布时间:2011/6/14 点击:3659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报讯(北京青年报) 2011年6月8上午,朝阳法院连审了两起入室盗窃案。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本市第一次以盗窃罪审理盗窃金额不足千元的犯罪嫌疑人。而此前,此类案件只由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

来京务工的男子王维军今年27岁,甘肃人。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今年5月,王维军持钥匙先后三次进入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61号院女子邢某的暂住地,共盗窃243元。在另一起案件中,21岁的被告人王福营是某知名品牌空调的修理工。今年5月22日,王福营在朝阳区双龙南里小区附近一出租房,趁事主周某酒后在家中熟睡,盗走梳妆台上的钱包,内有700元。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只有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盗窃,才能依据刑法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盗窃犯罪,均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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