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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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律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1/4/29 点击:2598 字体大小: 返回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一、 侦查阶段

1、拘留(最长37日):

(1)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2、逮捕: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阶段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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