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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11/4/29 点击:2240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福田看守所律师会见-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又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且仅指一切合法正当的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孽息。非法财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不受《刑法》保护。有的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类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合同, 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合同中所涉及的财物或经济利益。上述观点把犯罪手段与犯罪对象混为一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欺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本罪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之中。这是本罪成立的时间要求。合同的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共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地承担自己的义务,从而满足他方实现权利的行为。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之中,则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签订、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这些欺骗行为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上述情况是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骗取更大的利益。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与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五是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总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能构成本罪,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至于何谓“数额较大”,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认定单位构成本罪的主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或基本上归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的故意,而仅仅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或无履行合同能力及担保能力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对于前一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后一种情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了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却不去履约,而是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情况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即使其中涉及一些违法行为,也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犯罪,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狡猾,从而使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容易混淆,不易认定。区别二者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察:

 1.从主观故意上考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等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要查清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一般不会使用欺诈手段骗签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3.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合同诈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也根本不想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怎样判断履行合同的能力?我们认为,可以从行为人的资金状况、有无货源、有无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及担保等方面进行判断。而合同纠纷则不同,行为人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一般情况下只是夸大了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当然,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和时间内可以发生变化,故此不能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惟一依据,必须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4.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般来说,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就不可能有履约的实际行动。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也只是作样子,其真正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信以为真,产生错误认识而骗取更多的货物或货款。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要查明合同标的货物和货款的去向。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者往往是将财物骗到手后或大肆挥霍,或挪作他用,并不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重新启动生产或用于经营活动;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不会出现上述使用合同货款的情况,而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这两种犯罪是对合性、对应性的犯罪,双方互为合同当事人。二者互相联系,但又有显著区别:第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包括他人的财物权益和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后者是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后罪不包括单位,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后罪只能是过失构成,不存在犯罪目的。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后者为过失;前者是骗取财物,后者是被骗财物;前者是以作为的方式表现犯罪行为,后者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犯罪行为。所以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第的规定,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量刑幅度处罚。

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诈骗财物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诈骗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惯犯或其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无法追回的;因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均可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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