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发案率最高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熟人诈骗”到新型的网络投资诈骗、刷单诈骗、直播带货诈骗等,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帮助公众准确理解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则,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梳理。
一、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系统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特定类型的诈骗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通常遵循以下逻辑链条: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三)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处分财产,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并且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仅是为了暂时借用,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确定,同时兼有情节标准。
(一)全国性数额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以下数额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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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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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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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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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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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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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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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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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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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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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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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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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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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额为全国指导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广东省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执行不同的数额标准-:
一类地区(6个市)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15个市) :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铁路运输案件的特殊规定: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标准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数量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定罪量刑标准
(一)三个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分为以下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数额较大的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广东省一类地区6000元以上、二类地区4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广东省一类地区1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6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从宽处罚的情形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四)诈骗未遂的处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五、共同犯罪与追缴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直接实施欺骗行为,只要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赃款赃物的追缴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六、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1. 诈骗多少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等6市)达到6000元以上,二类地区(其余15市)达到4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特定类型,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只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2.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常有履行意愿,只是存在虚假陈述;而诈骗罪中,行为人自始就没有履行意愿,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等综合判断。
3.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在定罪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电信网络诈骗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在定罪量刑上更为严格。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此外,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 为他人诈骗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帮助,是否构成犯罪?
可能构成。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此类行为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
5. 诈骗后主动退赔是否还能免除刑事责任?
视情况而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免除刑事责任,是否从宽处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动退赔是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但不能完全“销罪”。
6. 被骗后应该怎么办?
遭遇诈骗后,应当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越早报案,越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涉案资金、追回损失。
七、结语
诈骗罪是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其定罪量刑涉及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的双重判断。在全国统一的数额幅度基础上,广东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数额标准,公众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具体标准进行判断。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公众而言,应当提高防范意识,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原则-24。对于经营者与个人而言,切勿抱有“虚构事实获利”的侥幸心理,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相关司法解释
一、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三)《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联犯罪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二)《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四、量刑规范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节录:诈骗罪)
五、其他相关文件
(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