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为帮助公众准确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则,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实践,进行系统梳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依据
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经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主要有两处重要变化:一是将原规定中“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二是将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刑罚力度显著加大。
(二)司法解释体系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解释经历了重要整合与更新。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并同时废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释。全文共31条,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并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又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1. “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
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如果行为人假冒的是商标权利人无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 “相同商标”的认定
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3. “未经许可”与“情节严重”
行为人必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且达到“情节严重” 的程度。这一要件将刑事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仅构成商标侵权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如公司、企业等)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同,或误以为已获得授权,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不同类型的假冒行为适用不同的标准。
(一)商品商标假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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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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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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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一种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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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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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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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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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因相关行为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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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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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商标假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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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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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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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一种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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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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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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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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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因相关行为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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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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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与服务混合假冒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如果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商品类的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服务类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定罪量刑标准
(一)两个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分为以下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情节严重(达到上述入罪标准但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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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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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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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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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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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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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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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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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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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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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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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罚金刑的适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必须并处罚金。罚金数额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以违法所得数额的1至10倍确定罚金;
或者以非法经营数额的50%至100% 确定罚金;
在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时,法院可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
从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罚金数额可能非常高。例如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三)从宽与从重量刑情节
从宽情节: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退赃退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取得谅解:获得商标权人书面谅解的,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从重情节:
以假冒为业的;
假冒涉疫物资、民生商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的;
拒不配合调查或转移、销毁证据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二年内因相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此时入罪门槛降低,且可作为从重情节)。
五、广东省的司法实践
(一)广东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基本态势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和制造业大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较大。2024年1至9月,广东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逾6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惩处,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该案拔除了犯罪分子“卷土重来”的经济根基,充分体现了对严重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案例二:许某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案
2020年4月至7月,许某未经“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他人制作、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该案体现了对民生领域假冒行为的有力打击。
(三)广东省是否设有单独的数额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标准由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广东省未另行制定区别于全国标准的地方性数额标准。上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门槛(违法所得3万元/非法经营5万元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不过,在具体量刑时,广东省法院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裁量。
六、常见问题与风险提示
1. 假冒多少金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商品商标,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假冒服务商标,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
2. 仅改变了商标的字体或颜色,是否构成犯罪?
可能构成。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间距或颜色(不影响显著特征)等,只要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即应认定为“相同商标”。
3. 服务商标被纳入刑法保护了吗?
已纳入。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2025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商标假冒的入罪标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相同服务商标,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 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如何定罪?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自己生产的),则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5. 单位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可以。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何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的是生产、制造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假冒商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
七、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展至服务商标,并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细化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门槛,统一了全国法律适用标准。
尹志明律师提醒,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尊重他人的商标权,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到假冒商品时应积极维权。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每个市场主体都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