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不告不理”,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原则上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
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这是指原本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但因特定原因转为自诉的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实体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条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