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作会见笔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辩护意见;3、审判阶段:会见犯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法庭审理,结合庭审过程以及所掌握的材料提出辩护意见;4、附带民事赔偿: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案... [阅读详细]

联系我们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电话:
传真: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内容详细

哪些案件可以自诉?

发布时间:2026/8/14 点击:18 字体大小: 返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不告不理”,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原则上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

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这是指原本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但因特定原因转为自诉的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实体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条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书面决定

上一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下一条: 深圳律师尹志明讲解关于抢劫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解析
CopyRight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宝安龙华刑事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网站设计阔步网络 后台管理
深圳刑事律师|深圳辩护律师|宝安刑事律师|宝安辩护律师|福田刑事律师|福田辩护律师|龙华刑事律师|龙华辩护律师|深圳律师会见|深圳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