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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网购一支枪自己玩,属于非法持有枪支,还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

发布时间:2026/5/27 点击:58 字体大小: 返回

网购一支枪自己玩,属于非法持有枪支,还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

网上购买一支枪,自己收藏把玩,属于非法持有枪支,还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的问题。以下从相关学说争议与司法实务两个维度进行梳理,供您参考。

一、问题的核心:对"买卖"一词的理解分歧

"网上购买一支枪,自己收藏把玩",这一行为包含两个环节:购买行为购买后的持有行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单纯的"购买"(买入)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买卖"?

对此,学界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观点一(高铭暄教授等):单纯的购买不宜认定为"买卖"

高铭暄、徐宏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的《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一文中提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买卖"具体包括:(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2)出售行为;(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反之,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该文章为了论证其观点,采体系解释的方法,并参照与枪支犯罪极其类似的毒品犯罪的构罪标准。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根据这一规定,毒品交易犯罪的核心乃是贩卖行为,如果仅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认定为贩卖而认定为持有。同理,在枪支犯罪中,或者是出卖,或者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买入,才能成立买卖枪支行为。如果既没有出卖事实,也没有出卖目的,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买卖”行为。单纯的购买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行为。

观点二(张明楷教授等):购买本身就是买卖

与之相反,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刑法学》中认为,非法买卖枪支,是指违反有关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枪支,不要求买入后再卖出。依此观点,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均属于"买卖",行为人的目的在所不问。

两派观点的本质分歧在于对"买卖"概念的解释边界:前者强调"买卖"的流转交易本质,将单纯的终端消费型购买排除在外;后者则从文义上认为"买"与"卖"择一即可构成买卖。

二、司法实践的现状: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从笔者检索的类案来看,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情形

在湖南岳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以3700元从他人处购买一支猎枪,用于打猎自用,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蒋某因个人爱好,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气枪,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情形

在江西金溪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明知龙某销售的是枪支弹药,而购买自用,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在(2020)吉01刑终469号案中,被告人王某从网上购买14支仿真枪,其中8支被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二审法院认为其购买目的是收藏、娱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改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购买数量对定性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购买枪支的数量往往会对案件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当购买数量较少时,法院较倾向于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当购买数量较多时(如达到两支以上),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风险显著上升。但数量因素并非决定性标准,仍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枪支类型、杀伤力大小等情节。例如,在(2018)赣01刑终596号案中,被告人邓某以收藏为目的购买8支枪支,二审法院仍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性,但综合其社会危害性,作出了判三缓三的从轻处罚。可见,数量因素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各地法院对此的处理并不统一。

三、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分

值得强调的是,网上购买一支枪自己收藏把玩,一般不涉及非法储存枪支罪。如前所述,非法储存枪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他人非法存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服务的目的,枪支来源可追溯至他人的独立犯罪行为。而自购自藏的行为人系为自己持有,并非"代人保管",不符合非法储存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四、综合分析与风险提示

(一)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倾向

从近年来的裁判趋势看,单纯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少量枪支,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空间,但并非绝对。法院在定性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购买数量:购买数量越少,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可能性越大;购买数量越多(尤其是达到两支以上),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风险越高。

枪支类型: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火药枪)在司法评价上存在差异,火药枪通常被认为危害性更大。

枪支杀伤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法院更倾向于从宽处理。

主观目的:纯粹个人收藏、娱乐,无流转意图,是支持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理由。

认罪态度:主动上缴、如实供述等情节有助于从宽处理。

(二)两罪的量刑差异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根本原因在于两罪的法定刑存在巨大差异:

非法买卖枪支罪(刑法第125条):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购买一支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为例: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面临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下,两者悬殊。

(三)风险提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任何未经许可的涉枪行为均具有刑事风险。 司法实践中,对于"网上购买一支枪自己收藏把玩"的定性,各地法院、各级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购买自用收藏一定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诉、定罪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

五、小结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汇总
下一条: 深圳刑事律师: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分标准与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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