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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分标准与本质特征

发布时间:2026/5/27 点击:70 字体大小: 返回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区分标准与本质特征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分别规定于《刑法》的不同条款,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

非法持有枪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枪支罪则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共同构成一个选择性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法定刑存在显著落差,非法储存枪支罪的量刑起点(三年以上)远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三年以下),这一差异决定了准确区分两罪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二、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基于上述规范依据,两罪在以下维度存在本质区别:

(一)行为目的与主观明知不同

非法储存枪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存放"的目的,明知所存放的枪支是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四种非法途径所得,其本质是"代人保管"。-行为人并非枪支的"主人",而是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存放便利。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人则是为自己持有、使用,主观上不需要明知枪支的具体非法来源,只要明知是枪支而擅自持有即可。枪支来源可能是自行捡拾、祖辈遗留、受赠,或来源无法查清,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21

(二)枪支来源的可追溯性与上游犯罪的独立性不同

这是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最关键的客观标准。非法储存枪支罪中,枪支来源通常可以查明,且来源本身构成独立的犯罪(如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等);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来源一般无法查清,或者虽能查清但来源行为不构成独立犯罪(如来源已死亡无法追诉、来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等)。

(三)持有数量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储存与持有之间存在"量"的区别,持有、私藏较大数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论处。数量因素在实践中确有一定参考意义,但需注意:该标准并非绝对,单一数量维度不能作为区分两罪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主观目的、枪支来源等综合判断。

(四)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储存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五)罪名体系定位不同

非法储存枪支罪归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生产型"罪名体系,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并列,行为人本质上处于上游犯罪链条的末端环节;非法持有枪支罪则是独立的"持有型"犯罪,规定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属于下游独立罪名。

(六)法定刑轻重不同

如上所述,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刑可达死刑;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重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法定刑差距显著,体现了立法者对"储存"行为的严厉评价。

1. 枪支类定罪量刑标准对比

2. 弹药及其他爆炸物类定罪量刑标准对比

三、本质特征辨析

两罪最根本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涉枪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定位

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人是枪支的"终端使用者",枪支处于静态的"持有"状态,行为人对枪支具有自主支配和控制权,但不存在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服务的主观意图。

非法储存枪支罪:行为人是上游犯罪的"协助者"或"保管者",其行为服务于他人的非法枪支交易链条,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存放"的明知,枪支来源必须能够追溯至他人的独立犯罪行为。

这一本质区别可以概括为:"储存"是服务于他人犯罪的"代人保管","持有"是为自己使用或用途不明的"擅自掌控"。

此外,还有观点从犯罪数额维度指出:储存与持有之间存在量的区别,较大数量的持有可能转化为储存,但这种转化须以能够推定存在"为他人保管"意图为前提,不能仅凭数量自动升级定性。

四、司法实践中的疑难辨析

(一)来源不明的枪支:若枪支来源无法查明(如上家身份不明),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则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二)祖辈遗留枪支:行为人从已去世的祖辈处继承并藏匿枪支,因枪支来源不构成独立犯罪(原持有人已死亡,无法追诉),且行为人系为自己持有,通常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非法储存枪支罪。

(三)为亲友临时保管:若行为人为亲友临时保管枪支,且亲友的枪支系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并构成独立犯罪,行为人明知上述事实,则可能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若亲友本身是合法持枪人员(如猎民、安保人员等),则不构成犯罪。

(四)受赠或购买枪支:行为人从他人处购买或受赠枪支后自行持有,由于行为人已成为枪支的实际占有人,且枪支来源虽可查明但上游买卖行为本身构成独立犯罪,此时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罪,因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买卖的枪支而为其存放(购买后存放于家中);另一观点则认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行为人系为自己持有,并非为他人存放。-21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枪支来源是否构成独立犯罪为核心判断标准,并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保管"的主观意图综合判断。

五、总结

两罪的核心区别可归纳如下表:

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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