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能否被认定为自首?
在网上刷到一条搞笑视频,其中有一条内容为:“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能否被认定自首?”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不是个搞笑的问题,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一旦有亲友真的准备去自首,却在途中被抓获了,能否争取到认定自首,可是个意义重大的问题。
要知道自首情节对于案件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那么,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能否被认定自首?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键是如何证明你真的是去自首的路上?
有人会说,这是我自己内心想法,我说是就是。
如果真是这样,刑法的主观要件就可能无从查证了。
法官问你有没有犯罪故意,嫌疑人都说我没有故意,我不知情,然后就不能认定犯罪故意。这是不可能的,内心的想法都会以各种客观的行为体现出来,这才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精髓。
那么,能证明自己内心的想法,就是去自首吗?有的案件还是可以证明的。比如说,去之前和亲友聊天说起行程的目的和路线,行车的路线等。为了避免去自首的路上,真的被抓获,而无法证明自首的意图。去之前,最好通过能够留痕的方式告知亲友,去的方式最好选择打网约车,将目的地定位为公安机构。
2024年,我就办过一起诈骗案,嫌疑人从衡阳到广州自首,打的是顺风车,目的地是广州某派出所,但是到达的时间太早,他就在派出所附近某地下车,然后逗留一阵子,在前往派出所时,在派出所附近被抓了。公安做的到案经过写明“2024年某月某日,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在广州市某某路118号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随即带至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办案执法中心。”这个到案经过的表述,是没有把他当成自首的。
然后,我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他的到案经过就是去自首,向检察院提供了他的打车软件信息。并提出:王某,作为一个网逃嫌疑人,在凌晨时候从湖南特意坐顺风车,赶到广东的派出所门口。说是“被警察抓获归案”,不符合生活常识。只有“投案自首”才能解释王某跨省、定点到达派出所门口的这个行为的合理性。经过和检察官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了其自首情节。